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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歲男子林某用零食分別誘騙5歲和7歲的兩名女童至其家中,對兩名受害人進行了兩次猥褻、強奸。7日,新京報記者獲得的裁判文書顯示,浙江永康市法院日前以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,對林某合并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。

判決書截圖。
用零食誘騙女童實施猥褻強奸
60歲的男子林某是浙江永康市農民,小學肄業。根據法院查明,2019年11月17日下午,林某在永康市經濟開發區長城老村的廣場上,以零食誘騙在此玩耍的羅某和鄭某,帶兩人回其家中。后林某用洗澡撫摸、親吻等方式對兩人實施猥褻及奸淫。案發時,羅某7歲,鄭某5歲。
同年11月19日下午,林某以同樣的方法再次將被害人羅某、鄭某帶回其家中,對兩人實施猥褻。被害人羅某、鄭某在回家途中遇到找尋兩人的家屬,并將事情告知家長后案發。
判決書顯示,兩名受害女童稱,“林爺爺”把她們帶回家后,給她們零食吃,讓她們看電視,并給她們洗澡后安排兩人躺在床上實施猥褻。事后,“林爺爺”給她們每人一元錢讓她們不要說出去。
在法院審理過程中,林某承認自己實施了猥褻,但否認曾經強奸。
案發后,鄭某及其監護人收到林某家屬的賠償款2.1萬元,對林某出具了諒解書,請求對其從輕處罰。
永康市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現有證據及被害人陳述,可以證實林某曾對二人實施強奸。林某明知兩名被害人系幼女,仍實施了強奸及猥褻行為,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及猥褻兒童罪,鑒于林某就猥褻兒童罪部分能夠如實供述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,但對于林某屬于自首的辯護意見,法院不予采納。
永康市法院據此于今年4月14日以強奸罪,判處林某有期徒刑6年;以猥褻兒童罪,判處林某有期徒刑3年;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。
解讀:對未成年人性侵從重處罰,證據保存有難度
對于被告人林某7年6個月的量刑處罰,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李楠律師分析表示,在法律規定方面,我國立法在逐步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處力度:我國《刑法》中有關強奸罪和猥褻罪的規定中,均分別明確“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,以強奸論,從重處罰”,以及猥褻兒童的,從重處罰。
2013年10月出臺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規定:“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、猥褻犯罪的,應當從重處罰。”這其中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、農村留守兒童、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,實施強奸、猥褻犯罪的,更要從嚴懲處。
在此類犯罪量刑方面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》規定:奸淫幼女一人的,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;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,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。
本案中,被告人對于猥褻兒童罪部分如實供述,因此法院從輕處罰符合法律規定。
同時,《量刑指導意見》規定:“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、賠償數額、賠償能力以及認罪、悔罪程度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……”判決顯示,被告人已經取得一名被害人家屬的諒解,且進行了賠償,法院在量刑上同樣會考慮這一情節,從輕處罰。